巢湖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合肥地区帮信罪量刑行情 [复制链接]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是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年12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年11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两高一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发布《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直播访谈节目,最高院审管办副主任刘树德特意提到,年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名中第一次出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说明“帮信罪”案件数量正在大幅地攀升。

本文旨在根据毛成战律师办理的帮信罪案件和合肥地区判决的帮信罪案件,研究法律适用的情况,可以从中获取很多刑事辩护知识和经验。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案例检索网站,以“帮信罪”“合肥地区”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鉴于部分裁判文书下架,有效案例较少,共检索到有效案例10份,其主要犯罪事实、裁判观点、量刑结果如下:

1、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出售本人7张银行卡,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及宣XX(另案处理)、李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张X(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给管X(另案处理)等人,供上游犯罪集团使用。银行卡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49万元。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出售本人4张银行卡,银行卡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38万元。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元,并积极缴纳罚金,且其患有疾病需要治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2、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家“老骚”(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接受上家的安排,先后在安徽省蚌埠市等多地,持上家购置的SWG系列网关设备、路由器、电源线等物品,定期收取上家购买的电话卡,根据上家指示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后,将电话卡插到路由器上,供上家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上家以恢复征信等理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七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为上家实施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从上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其挥霍殆尽。

行为人最早因诈骗罪被刑拘,检察院以帮信罪批捕,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考虑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并造成七名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严惩处情节,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予调整,并考虑到行为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犯罪所用的手机等设备,予以没收。

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提供两张银行卡,一个支付宝账户,涉案金额达90万元,其中有明确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金额有48万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周xx、黄xx在浙江省义乌市通过向“上线”人员贩卖手机卡和实名注册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